授權簽字人考核時作為CNAS現場考核的一個項目,時間一般設在現場評審的后期,授權簽字人的考核一般由評審組長與技術專家共同提問,單獨面試,時間為15-30分鐘,通過該關鍵崗位的考核可以反映出該實驗室的技術水平,所有一般需事先準備充分,有利于考核當場的發揮。現場考核時,評審組對授權簽字人從以下幾方面的能力進行考核:
1)具有相應的職責和權利,對檢測/校準結果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2)與檢測/校準技術接觸緊密,掌握有關的檢測/校準項目限制范圍;
3)熟悉有關檢測/校準標準、方法及規程;
4)有能力對相關檢測/校準結果進行評定,了解檢測/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5)了解有關設備維護保養及定期校準的規定,掌握其校準狀態;
6)十分熟悉記錄、報告及其核查程序;
7)了解CNAS的認可條件、實驗室義務及認可標志使用等有關規定。
相關知識點整理如下:
一、具有相應的職責和權利,對檢測/校準結果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1、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和民事責任;
1)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57條的法律要求--直接責任人行政處罰1-5萬元,直接機構處罰5-10萬元);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2)《計量法》第三十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59條;
《計量法》第三十條 計量監督人員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
3)《合同法》第七章,造成違約的責任;
《合同法》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4)《民法通則》第134條中十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5) 對知識產權問題給予高度重視;(如:企業標準,專利,報告和被試物品的所有權,等)
6) 對其技術能力的有效性和檢驗活動的正確性負責;
7) 對所簽發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2、權力
1) 有權中止有違有效性、正確性和真實性的檢驗活動,扣發報告;
2) 有權抵制有違公正性和質量方針的不恰當的行政干預;
3) 對報告的結論可以提出意見和解釋。
二、與檢測/校準技術接觸緊密,掌握有關的檢測/校準項目限制范圍;
1、與檢測技術緊密接觸,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
1)介紹本人在相關領域里的技術經歷;
2)在本簽字領域里應當持證上崗;
3)參加過本領域里的科研,標準的制修訂等經歷;
4)介紹在本領域里工作了多少年,其中參加過哪些重大技術活動,取得哪些成績;
5)處理過本領域里的哪些重大技術問題;
6)介紹所學專業和學歷;【CNAS—CL10中明確規定:實驗室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化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歷。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應具有足夠的化學相關領域檢測工作經歷(至少十年)。】
2、了解實驗室的檢驗能力;
1) 技術人員的操作技術水平;
2) 評估設施和環境對檢測的影響;
3) 儀器設備的完好性和量值溯源的有效性;(通過有效的維護和期間檢查來維護不確定度的B類分量,通過采用諸如統計技術的內部質量控制方案的方法來控制B類分量中的主要成分);
4) 通過實驗室之間的比對來證實本實驗室的檢測能力,通過有效的評價比對結果來驗證是否已經滿足了客戶的要求;
5)標準或規程的有效性;
6) 消耗性材料的控制;
7) 掌握分包實驗室能力的變化情況;
8) 維護檢驗作業指導書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熟悉有關檢測/校準標準、方法及規程
掌握簽字人簽字領域范圍內的檢驗標準:
1)熟悉申請認可的檢測項目,熟悉采用的檢測標準,原理、注意事項、干擾因素等。
2)所用標準/規程中不能檢驗或限制檢驗的范圍,如:耐人造光色牢度只采用方法3;
3)檢驗參數中不能檢驗或限制檢驗的范圍;
4)及時掌握標準/規程/大綱/細則的變化動態:如:每季度查新確保了解最新標準;
四、有能力對相關檢測/校準結果進行評定,了解檢測/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1、具有對相關檢測結果進行評定的能力:
1)注意檢驗所用標準/規程/大綱/細則是否認可通過的,且應用是否得當;
2)注意報告數據的有效位數與標準/規程/大綱/細則要求應一致;
3)檢驗順序和原理應正確
4)對臨界數據的審查;
5)引用系數、常數和計算公式;
6)更正數據的規則和更正原因;
7)原始記錄中可追溯性的相關信息,包含樣品的情況;
8)計量單位的應用與表述;
9)文字表達是否清楚,有否模糊和“過頭”語言;
10)原始記錄與報告的一致性;(簽發檢驗報告一定要參閱原始記錄!!)
11)報告整體質量和數量的控制;
2、了解檢測/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1)定義:
測量不確定度表征被測量的真值所處量值范圍的評定。它按某一置信概率給出真值可能落入的區間。它可以是標準差或其倍數,或是說明了置信水準的區間的半寬。它不是具體的真誤差,它只是以參數形式定量表示了無法修正的那部分誤差范圍。它來源于偶然效應和系統效應的不完善修正,是用于表征合理賦予的被測量值的分散性參數。不確定度按其獲得方法分為A、B兩類評定分量。A類評定分量是通過觀測列統計分析作出的不確定度評定,B類評定分量是依據經驗或其他信息進行估計,并假定存在近似的“標準偏差”所表征的不確定度分量。
2)一般評定過程:
①建立數學模型,②寫出標準不確定度的傳導率,輸出量的平方=各輸入量的平方和,③計算各分量的標準不確定度(A類觀測列,B類:),④計算合成標準不確定度,⑤計算擴展不確定度。
3)不確定度與誤差的區別:
誤差多數情況下是指測量誤差,它的傳統定義是測量結果與被測量真值之差。通常可分為兩類:系統誤差和偶然誤差。誤差是客觀存在的,它應該是一個確定的值,但由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真值是不知道的,所以真誤差也無法準確知道。我們只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尋求最佳的真值近似值,并稱之為約定真值。
通過對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測量不確定度與測量誤差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
A)評定目的的區別:
測量不確定度為的是表明被測量值的分散性;
測量誤差為的是表明測量結果偏離真值的程度。
B)評定結果的區別:
測量不確定度是無符號的參數,用標準差或標準差的倍數或置信區間的半寬表示,由人們根據實驗、資料、經驗等信息進行評定,可以通過A,B兩類評定方法定量確定;
測量誤差為有正號或負號的量值,其值為測量結果減去被測量的真值,由于真值未知,往往不能準確得到,當用約定真值代替真值時,只可得到其估計值。
C)影響因素的區別:
測量不確定度由人們經過分析和評定得到,因而與人們對被測量、影響量及測量過程的認識有關;
測量誤差是客觀存在的,不受外界因素的影響,不以人的認識程度而改變;
因此,在進行不確定度分析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并對不確定度的評定加以驗證。否則由于分析估計不足,可能在測量結果非常接近真值(即誤差很小)的情況下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卻較大,也可能在測量誤差實際上較大的情況下,給出的不確定度卻偏小。
D)按性質區分上的區別:
測量不確定度 不確定度分量評定時一般不必區分其性質,若需要區分時應表述為:“由隨機效應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和“由系統效應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測量誤差 按性質可分為隨機誤差和系統誤差兩類,按定義隨機誤差和系統誤差都